[6]1917年11月7日,十月武装起义当晚召开了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政权转归苏维埃,成立了苏维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

资本主义没有特别针对哪一类人,法治模式是平房结构,是一层楼法治。封建社会有三种模式:有封官建国、封地建国和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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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共同自由怎么实现。社会主义契约论由党的道德契约、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契约和人民共同自由三部分构成。亚里士多德分了三种政治模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个分类很经典,但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不能解释现实,因为在一个较大的政治体里面,仅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二元划分是与现实不符的,不能解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新中国与旧中国的区别。所以成为两千多年的统治模式,优越于商周封建主义和西方封建主义。撰稿人:陈可鑫 进入 柯华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民民主法治 党导立宪制 社会主义契约论 。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最后我们讲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契约论。(二)风险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倚仗法制运行的德性 与前风险社会不同,现代风险的特殊性使社会治理更多地要应对和解决公共风险带来的各种难题,作为法治化治理基础的法律体系也不得不在传统的规范作用之外增加更多的社会作用,法律制度建设和改革也由此变得更为复杂。

特别是近些年来,生态环境风险和高科技风险等开始出现新样态,现代风险的不可控制性与不可计算性已明显增强。这也告诉我们,在风险环境下, 法治建设应当及时变更对法律制度德性的追求,积极寻求切合风险治理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转机制。人类法治演进的逻辑形态表明,法治就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德性发展不断上升的社会管控方式,而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具备更为丰富的德性要素基础上的法治形态。国家法律层面的软法或促进型法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号召性、激励性、指导性、宣示性等特点,不同类型的软法或促进型法的创制方式也有所差别,因而能够比较迅速、灵敏地回应实践的需求,再加上国家法律如果能够自觉地通过一定机制吸纳或安置包括公共政策、行业规范、专业标准等在内的软法渊源, 可以很好地应对社会中随时涌现的各种风险,有利于满足风险社会法律秩序的多样性要求。

第三,注重法治政府建设的多维性。中国的风险社会治理应当重视相关的德性法制建设,要以现代法治的运营规律和社会演进的现实要求为坐标,推动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在总体和具体层面上的更新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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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是比较高级的德性法制,归结来说,此中德性强调的正是法律制度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与保障法律良善运行的理念和原则,其诉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秩序法治化建构中法律本身合善性与正当性的统一。从现实看,多年来我们遭遇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增多、生产和交通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金融风暴反复、网络病毒蔓延等一系列的灾害性难题,甚至基因编辑技术也引发了公众对人类伦理前景的质疑和恐慌。就风险治理而言,确有必要对法律制度及其德性进行一种更为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建构与更新。其实,各种版本法治观念之间的差异并不在于对法律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不同,而恰在于它们从形式或实质层面上所强调的法律自身及其运行德性的区别。

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的增多与风险问题的频发必然要依赖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必须维护司法处断案件的终局性。法律制定与实施遵循合理的准则和正当程序。例如,立法是法律创制的主要途径,是法律制度运行的起点,也是以法治方式来实现社会治理的前提,风险社会下的立法活动应当倾向于有意地贯彻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原则,倾向于构建适应社会风险管控的法律体系。2. 中国风险社会的判断 风险社会理论不断扩大着现代风险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法律体系及制度的不断发达成为一种趋势,于是,现代法治的操作应当更加鲜明地聚焦于法律制度自身的价值品质和运行特性。这就要求司法活动在恪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完满承担司法职责,增强法院案件审理对社会风险的处断和消解作用,为风险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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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是公共危机常态化的一种表述形式,而社会转型是公共危机常现的重要背景和直接动力,因为社会长期积蓄的矛盾、危机都可能在转型时期找到突破点爆发出来,并转化为伤害或灾难。在法治成为主要运行机制与秩序形态的现代社会,法治既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持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或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恢复并重整社会秩序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现代法治是一种高级形态的德性法制 概括地说,法治是一种德性法制,是法律制度具备了一定德性之后的状态。作为风险社会的法治揭示了现代风险治理对法制德性的更多要求或更新,风险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就是要在认识风险社会本质的过程中不断有针对性地提升或重塑法制德性。不仅如此,在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面的各种风险过程中,重视软法或促进型法的兴起也是搭建法律整体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桥梁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就是要在非常态的情况下,也建立一种法治秩序,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一种非常态手段应急,但是这种非常态手段的运用,虽然不是‘规定动作,却仍然是在法治框架内的‘允许动作。在自反性现代化下,风险也不再是卫生与科技的供应不足,其起因是现代特有的,并将随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而系统地增加。在面对风险社会带来的种种风险之际,合理地运用民主理念,吸纳更多的民众参与其间,有助于从整体上为抵抗风险社会提供多元的渠道和途径。

其次,风险社会治理需要法律能够在规则明晰性基础上迈向更多的原则指引性。最后,风险社会治理要求法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具有更多的事先预防性。

总体来看,风险社会的突出问题就在于,在发达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化生产与风险的社会化生产系统相伴。从法治改革的视角看,这也是一种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变迁同步的必要的制度创新,也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时代精神、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规范设置等方面的自我更新和完善。

另一方面,现代风险曾长期被当作经济或科技的副作用加以合法化,对风险的陈述与界定也往往被利益化,人们对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风险也常常无法获得可预期的共识。风险社会与工业社会具有不同的逻辑,相应地,法律及其发挥的功用也应当适当地予以调整。

风险社会的治理显然需要积极性司法,尤其是需要法院和法官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有效应对和处理各类纠纷中的社会风险问题。司法解决纠纷的原理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判决不被随意推翻,是审判权威最基本和最本质的内容,司法的终局性作为审级制度的核心内涵,它以司法的统一性、正确性和正当性为基础,又反过来决定着司法的正当性和统一性。除了如上并排式的列举,塔玛纳哈以递增式的方法概括了迄今为止各种版本的法治观念,他的概括正是体现了不同形态的法治观念在法制德性方面从比较薄弱到不断浓厚的变化过程。(二)中国风险社会治理中的德性法制建设 中国的风险社会既有现代风险社会的共性,又伴随着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剧烈且不平衡的转型, 传统风险、现代性风险以及社会转型本身带来的风险叠合存在。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而法律制度拥有卓越品质并能够实现良善运行,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现代法治的真正机制。然而,在风险社会尤其是社会转型的矛盾多发期,社会利益结构和关系的复杂使法律的明晰性价值不能对社会治理保持较好的适应性。

为了更好地把握风险的含义,需要对这个概念进行历史分类,并应该区别它与危险的不同。五、结语 现代社会创造着越来越发达的文明,却也使人类已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

在这种体制中,法律是根据预先确定的制度制定的并且是普遍的和公开的。法治是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社会调控方式,是一种以普遍法律规范为基本行为尺度和生活准则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

例如,富勒提出了关于法律道德性的要求也是法制的德性要素,这些德性要素已被奉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从风险社会治理的现实看,制定具有灵活性和弹性化的法律规范可能给重大风险的应急和处理带来更为可期的良好效果。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差别化和风险化,法律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要为民众提供公共行动与集体判断的统一标准,帮助人们消除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预见性。作为风险社会治理的法治就是把能够预防和化解现代风险的法律及其原则作为制度建设、改革和运行的基础与理念,在风险预测、应急、处理、解决与救济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法制德性。

贝克更是指出,现代化风险因受其结构限制不可能再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在总体上得到充分的解释,单一的污染者通常并不存在,且常常与某些并不明确的疾病存在关联,于此,如果还有人坚持严格的因果证据,他便扩大了对工业污染和文明疾病的否认,而减少了对它们的识别。不仅如此,现代风险突破了地域与族群边界,在空间上超越了地理及文化的限制,直至成为各国都面临的全球性危害,例如,20 世纪 80 年代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引发的问题震惊世界,使人们不得不恐慌于这种危及全人类生命的风险。

在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形态下,不仅国家和社会生活要依法而治,而且法律制度自身和运行过程获得了更多的德性:体现了公共意志,包含了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的精神。就此而言,这亟须国家和政府从集体层面上建构和运行具有理性规约能力的社会控制机制来满足风险社会的治理需求。

这是中国风险社会治理应该秉持的一种理念:融贯地推进法制德性建设,理性地推进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使风险社会治理的总体法治化规划和各项具体法律的运营在德性法制的统摄下相互配合地适当。特别是,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风险,现代社会不断把固有的危险转换成人的风险,并对这种风险进行制度化处理,基于法律制度的治理与解决更是自不待言。

文章发布:2025-04-05 1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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